改革盈餘分配 大幅提升社員交易分配金比例
第16屆理事主席、生命科學系教授 施秀惠 謹撰
109年11月12日臺大92週年校慶前夕
本社《章程》(修正前)第三十條規定盈餘之分配比例為: 公積金10%,理事、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10% (具公教身分者不能領取,獲配後捐入公益金),公益金20%,社員交易分配金60%。
本人擔任社員代表時,對上述條文深感困惑:20名理監事和10餘名員工獲得10%盈餘,而總數超過5萬名的社員卻僅能分享六成盈餘而已!
遂於106年第15屆社代大會,提出上述質疑並建議:合作社營業額來自社員交易,盈餘亦為社員創造,理應大幅提升回饋社員之比例。該屆理事會從善如流,開始討論此議題;但直到本人擔任第16屆理事主席,努力推動並獲理監事之認同,始完成改革。
政府頒布之《合作社法》第23條規定結餘分配比例如下:應提撥10%以上為公積金、5%以上為公益金與10%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若依上述分配比例,本社社員交易分配金應占盈餘之75%。然而民國79年本社成立之初,著重於公益回饋,以致大幅減少社員福利。佐證即為修正前之《章程》規定:提撥20%盈餘為公益金,社員交易分配金僅獲60%。
遺憾的是,爬梳分析20餘年帳目,公益金科目之支出顯已偏離公益本質,不盡符合公益定義(附件1)。詳情請參看《三十而立 功在臺大-記述臺大員生消費合作社對臺大之奉獻》一文。
為回歸且落實盈餘回饋社員之宗旨,本人就任理事主席以來,歷經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之社務會議,同時和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數度公函往返,終於完成本社《章程》第三十條之修訂。繼而在今年7月7日召開之第16屆常年社員代表大會,獲得出席社代們支持,無異議通過修正第三十條條文,調整盈餘分配比例如下:
公積金維持10%,理事、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降低為10%以下,公益金下調為5%以上,社員交易分配金提升為70%以上;確切分配比例則由理事會議決。
修正後之浮動性分配比例,不僅符合母法規定,更有助於理事會進行彈性規劃。預期109年度盈餘分配方案,社員交易分配金可望獲配盈餘之80%,設立創社以來之嶄新里程碑,充分實踐回饋全體社員之宗旨。
目前正在發放108年度社員交易分配金,仍依循修正前《章程》規定之分配比例,分配總金額為270,977元 (108年盈餘451,628.46元之60%)。社員每刷卡交易100元,獲回饋1.01元。
今年爆發新冠肺炎百年大疫,本社仍戮力開源節流,積極提升營業額,以期創造豐厚盈餘。此外,為支援防疫工作,三月份開始和校安中心合作,引進台酒防疫酒精並吸收成本、以原價銷售;更引進口罩和其他廠商生產之酒精等多種防疫商品,滿足社員需求,實踐服務目標。同時修正《章程》,大幅提升社員交易分配金占盈餘之比例,多管齊下,務求儘力回饋全體社員。
附件一
註:
1. 98年至106年提撥之教職工入社股金存於本社自行運用公益金內,每月入社時轉至股金。
2.107年起學校教職工公益金管理委員會解散,改為自行運用公益金70%,學生公益金30%。
3. 另由自行運用公益金餘額捐給校務基金二筆:84.10.26日256,885元及87.4.13日522,000元 ,捐給校務基金總計2,528,885元。
4. 由自行運用公益金餘額捐給學生急難慰問金三筆:82.10.1日150,000元、83.3.25日445,500元及84.10.26日256,884元合計
852,384元,學生部分(含學生公益金、學生奬學金 、學生急難慰問金)總計4,566,424元。
5.104.8.18日由自行運用公益金餘額捐給教職工公益金97,515元,82年至108年捐給教職工公益金總計3,900,362元。
6. 分配比率60%=(校務基金金額+自行運用公益金金額)/本社公益金金額
7. 79年至92年間合作社無繳交房地租金給學校,93年起開始繳交房地租金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