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消費合作社
社員入退社辦法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7 日第 16 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第17屆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社章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主要為「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本社社員有下列權利:享受低廉物價、領取交易分配金、領取股金、向
本社反映意見、參與本社的經營管理及參與本校公益事務。
第三條 本社社員將社員認定分為下列三種:
壹、正式社員
一 有行為能力。
二 臺灣大學現職專任教職、職工、學生,及本社職員等。
符合上述二項條件者為正式社員。
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所有權利及義務。
貳 、準社員
一 具備前項第二款之資格,但有下列情形者。
(1) 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經理事會通過。
二 具備前項第一款資格之臺灣大學兼任教職及職工。
三 不具章程規定正式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經理事會通過。
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它權利與正式社員同。
參、校友社員
凡在本校退休及畢業校友之社員,經保留社員資格者或新入社者,僅享有交易權、股金退還請求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所有權利。
前三項新進人員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準社員及校友社員其義務與正式社員相同。
第四條 社員身分資格中斷而發生時間接續之空窗期者,須於退社前憑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在三個月內補齊正式證明文件
者亦為正式社員。
特殊狀況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請後,經理事會決議者,得另行處理。
第五條 凡在本校退休及畢業校友之社員可選擇保留社員資格轉為校友社員或直接辦理退社,但離職者只能辦理退社。
第六條 本辦法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